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矿产资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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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产资源法》确立了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制度,主要有: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矿产资源有偿开采、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等制度。
2、(一)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制度1)依据矿产资源的自然属性,我国法律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2)《矿产资源法》规定了矿产资源与土地所有者的关系,即“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4、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5、”3)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是我国矿产资源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犯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6、国家通过建立矿业权制度,把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让渡给矿业权人,国家从矿产资源开发的收益中实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
7、(二)矿产资源行政许可制度1.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对探矿权、采矿权的申请,《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8、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探矿权的转让,按照国务院发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具备其他相应条件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9、采矿权的转让,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10、(三)矿产资源规划制度法律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
11、规划遵循下级规划服从上级规划,专项规划服从总体规划,行业性规划和地区性规划服从全国性规划的原则。
12、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编制报批。
13、由国务院批准的规划才是执行的依据。
14、规划中的禁采区不能设置采矿权,限制区必须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设置矿业权。
15、(四)矿产资源经济政策《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对于矿产资源的开采,《矿产资源法》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16、(五)技术管理制度1.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为了加强对地质勘查活动的管理,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的发展,从事地质勘查活动的单位,应进行注册登记,取得地质勘查资质证书。
17、2.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主要目的是掌握矿产资源家底,为管理决策提供依据。
18、其管理主要内容:矿产资源储量登记;矿产资源储量统计;地质资料管理和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等。
19、(六)矿产资源监督管理制度《矿产资源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保护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
20、(七)其他的相关法律制度除了《矿产资源法》以外,矿产勘查和开采活动还必须遵守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矿山安全生产、土地复垦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
21、此外,国家还规定了禁止开采矿产资源的区域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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