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选举法细则(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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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一、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2、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议事原则。
3、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
4、村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5、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委员会主任和委员名单,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6、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 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任期,自推选组成之日起,至新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后终止。
7、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8、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9、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致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意,其职务终止。
10、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的变动,应当及时公布,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11、 四、村民选举委员会的职责 村民选举委员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 (二)宣传有关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解答有关选举咨询; (四)召开选举工作会议,部署选举工作; (五)提名和培训本村选举工作人员; (六)公布选举日、投票地点和时间,确定投票方式; (七)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公布参加选举村民的名单,颁发参选证; (八)组织村民提名确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审查候选人参选资格,公布候选人名单; (九)介绍候选人,组织选举竞争活动; (十)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十一)制作或者领取选票、制作票箱,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分会场或者投票站; (十二)组织投票,主持选举大会,确认选举是否有效,公布并上报选举结果和当选名单; (十三)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主持新老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四)受理申诉,处理选举纠纷; (十五)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12、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方案应当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乡级人民政府或者乡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13、 一、选举竞争的组织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问。
14、选举竞争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
15、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进行审核把关。
16、 二、选举竞争的时间 选举竞争活动一般在选举日前进行。
17、候选人在选举日可进行竞职陈述,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开展。
18、确有需要的,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并统一组织。
19、 三、选举竞争的形式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以下形式的选举竞争活动: (一)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 (二)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 (三)有闭路电视的村,可以组织候选人在电视上陈述; (四)其他形式。
20、 四、选举竞争的内容 选举竞争材料和选举竞职陈述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候选人的基本情况; (二)竞争职位及理由;(三)治村设想;(四)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
21、 民政部日前印发《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明确村民委员会选举程序和场地要求,旨在深入推进以直接选举、公正有序为基本要求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实践。
22、村民选举委员会的人数应当根据村民居住状况、参加选举村民的多少决定,不少于三人,以奇数为宜。
23、除拥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外,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也可参加选举。
24、规程对选举竞争作了详细规定。
25、按照规程,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问。
26、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组织多种形式的选举竞争活动,包括在指定地点公布候选人的选举竞争材料、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并回答村民问题,有闭路电视的村,可以组织候选人在电视上陈述。
27、选举竞争材料和选举竞职陈述主要包括候选人的基本情况、竞争职位及理由、治村设想、对待当选与落选的态度等。
28、根据规程,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中应当有适当的妇女名额,没有产生妇女候选人的,以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29、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没有妇女,但委员的候选人中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委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30、在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方面,规程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
31、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32、 一、工作移交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
33、 原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依规将印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集体财务账目、固定资产、工作档案、债权债务及其他遗留问题等,及时移交给新一届村民委员会。
34、 移交工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乡级人民政府监督。
35、对拒绝移交或者无故拖延移交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
36、 二、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建立选举工作档案,交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保管,至少保存三年以上。
37、 选举工作档案包括: (一)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推选情况材料; (二)村民选举委员会选举会议记录; (三)村民选举委员会发布的选举公告; (四)选民登记册; (五)候选人名单及得票数; (六)选票和委托投票书、选举结果统计、选举报告单; (七)选举大会议程和工作人员名单; (八)新当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名单; (九)选举工作总结; (十)其他有关选举的资料。
38、第八章 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罢免和补选一、罢免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启动罢免程序。
39、 罢免程序如下: (一)书面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要求,说明罢免理由; (二)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审议罢免要求; (三)被罢免对象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四)召开村民会议,进行投票表决; (五)公布罢免结果。
40、 罢免村民委员会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不设副主任的,由委员推选一人主持;罢免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任主持。
41、罢免村民委员会全体成员的,或者主任、副主任、委员不主持村民会议的,可在乡级人民政府指导下,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代表主持。
42、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43、罢免获得通过的,被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自通过之日起终止职务,十日内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44、罢免未获通过的,六个月内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
45、 二、补选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补选。
46、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缺的原因有: (一)职务自行终止; (二)辞职; (三)罢免。
47、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死亡、丧失行为能力、被判处刑罚或者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其职务自行终止。
48、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故辞职,应当书面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
49、村民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提出辞职要求的,应当接受其辞职。
50、村民代表会议可以决定对辞职的村民委员会成员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51、 补选程序,参照村民委员会选举投票程序。
52、补选村民委员会个别成员的,由村民委员会主持;补选全体村民委员会成员的,由重新推选产生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53、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至少补选一名妇女成员。
54、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因故辞职,以及补选结果,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告,并报乡级人民政府备案。
55、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民代表和村民小组长的推选可以参照本规程办理。
56、附件:1.村民委员会选举常用文书样式(略)2.选举场地设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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