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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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20 02: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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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菲菲来为大家解答以上的问题。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相信很多小伙伴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内容来自用户:滨海开拓者 附件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2、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
3、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
4、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和监督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并依托已有的各类举报平台,受理生态保护红线内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5、建立有偿举报制度。
6、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意见,组织跨省域和陆海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与协调,制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技术规范,指导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7、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经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技术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8、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9、生态保护红线应保持生态系统连续性和完整性,做到应划尽划、应保尽保。
10、位于生态功能极重要区或生态环境极敏感脆弱区或各类保护地内的耕地、人工商品林,以及交通、通信、能源管道、输电线路等线性基础设施和风电、光伏设施所涉及的国土空间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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