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生活纪律的检讨书(违反生活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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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处分是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对行政机关内部的公务员及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尚不够成犯罪,或者虽然构成犯罪但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反行政机关内部的纪律而采取的强制性制裁措施。
2、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3、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应受到惩罚的单位或者人员给予的行政制裁。
4、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般有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行政拘留、停止营业、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商标、责令赔偿损失、收取滞纳金等。
5、公民或者法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裁定的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由于行政处分是行政机关对内部人员作出的内部行政制裁行为,这种行为不涉及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行政处分决定的任免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提出申诉或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7、 :《行政监察法》所称控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监察机关揭发、控诉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监察对象的违纪事实,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8、《行政监察法》所称检举,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监察机关揭发、举报其发现或了解的监察对象违纪的事实或线索,并要求依法处理的行为。
9、 监察机关在履行调查职责,即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调查时,除可以采取履行法定职责的三项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四项措施,即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不得变卖、转移与案件有关的财物;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建议有关机关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10、这四项措施只能在履行调查职责时采取,监察机关在履行检查职责时不能采取这四项措施。
11、监察机关在调查特定的一些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即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其他涉及钱款的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除可以采取上述措施以外,经法定程序,还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必要时,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冻结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12、监察机关在采取以上监察措施时,必须根据各项监察措施的特点,分清各项监察措施的层次,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适用范围严格掌握,防止监察措施使用上的错误,更要防止滥用监察措施的情况发生,保证监察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13、 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 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是监察机关的又一项重要职 责。
14、监察机关调查处理违反行政纪律案件应当按照违反行政纪 律案件调查处理程序(以下简称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程序)进行。
15、 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程序,是监察机关在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过程中必须遵循的法定工作方式、规程和步骤的总称。
16、 根据《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一)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审查;认为有违反行政纪律的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予以立案; (二)组织实施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三)有证据证明违反行政纪律,需要给予行政处分或者作出其他处理的,进行审理; (四)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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